加分及相关照顾政策
(一)加分及照顾政策
根据市教育局(乐教办〔2009〕70号)文件精神:“杂散居少数民族考生,报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实行加10分照顾。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外地学校加20分,报考当地学校实行单独划线录取”。
参加省运会获奖运动员、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子女按相关政策执行。
报考五年制的考生,加分政策按《乐山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照顾政策的通知》(乐招委〔2015〕3号)文件执行。
同一考生同时具有多项加分,不累积,只选最高一项加分计入普通高中录取成绩。
(二) 残疾考生可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考试条件
各县(市、区)招办受理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参照《省招考委、省残联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33号)文件要求,组织专人对申报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本地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于4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招办。市招办根据报告,形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简称《告知书》),并于4月30日前通过县(市、区)招办逐级送达残疾考生。